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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設備期間核查的一般要求

        設備期間核查的一般要求





        期間核查適用于所有設備,但不是所有設備均需要進行期間核查,(條件具備的情況下)在確定設備的期間核查范圍時,機構宜重點考慮以下設備:

        1. 校準周期較長的設備;

        2. 使用頻繁的設備;

        3. 歷次校準結果波動較大或臨近最大允許誤差的設備;

        4. 新購的不了解其計量特性及變化的設備;

        5. 使用或存儲環境(振動、高濕等)惡劣或發生過劇烈變化的設備;

        6. 主要和重要設備(計量基準、標準等);

        7. 穩定性差(易漂移、易老化等)且使用頻繁的設備;

        8. 經常攜帶到客戶現場或脫離機構管理控制的設備;

        9. 使用中易受損、數據易變或有可疑現象發生的設備;

        10. 使用壽命臨近到期的設備;

        11. 準確度要求較高的關鍵設備;

        12. 對測量結果有重要價值和重大影響(如較大風險等)的設備;

        13. (檢測/校準)方法對核查有規定的設備;

        14. 使用前對核查有要求的設備,如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開機對其靈敏度和穩定性的核查。


        對于實施期間核查的設備,機構應根據(檢測/校準)方法對設備的要求確定核查內容、核查方法、結果判定等內容。


        機構應對期間核查做出文件化規定,至少包括以下內容:

        1. 實施期間核查設備的范圍;

        2. 期間核查的作業指導文件;

        3. 實施期間核查活動相關人員的職責和要求;

        4. 期間核查結果的判定及處理。

       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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